财产案件 | 非财产案件 | 申请费 | 海事案件 | |||||||||
标的金额 | 计算方法 | 案 由 | 收费标准 | 类 型 | 计算方法 | 类型 | 收费标准 | |||||
1万以下 | 50 | 离婚 | 一般情况 | 200元 | 执行申请费无需预交 | 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 | 50元--500元 | 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 | 1000元-1万元 | |||
1万-10万 | 2.5%-200 | 涉及财产分割,财产总额不足20万元的 | 不另行交纳 | 1万以下 | 50元 | 申请海事强制令的 | 1000元-5000万 | |||||
10万-20万 | 2%+300 | 超过20万元的部分 | 0.5% | 1万-50万 | 1.5%-100 | 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 | 1000元-5000万 | |||||
20万-50万 | 1.5%+1300 | 侵害 姓名权、 名称权、 肖像权、 名誉权、 以及其他人格权案件 | 一般情况 | 300元 | 50万-500万 | 1%+2400 | 申请海事债权登记的 | 1000元 | ||||
50万-100万 | 1%+3800 | 涉及损害赔偿、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 | 不另行交纳 | 500万-1000万 | 0.5%+27400 | 申请共同海损理算的 | 1000元 | |||||
100万-200万 | 0.9%+4800 | 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 | 1% | 1000万以上 | 0.1%+67400 | 其他类型案件收费标准 | ||||||
200万-500万 | 0.8%+6800 | 超过10万元的部分 | 0.5% | 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| 应当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,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| 类 型 | 标 准 | |||||
500万-1000万 | 0.7%+11800 | 其他 | 80元 | 申请保全措施 |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不涉及财产数额的 | 30元 | 调解结案或当事人申请撤诉的 | 减半交纳 | ||||
1000万-2000万 | 0.6%+21800 | 行政案件 | 1000元-10万元 | 1%+30 |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| 减半交纳 | ||||||
2000万以上 | 0.5%+41800 | 案由 | 收费标准 | 10万-50万 | 0.5%+1020 | 劳动争议案件 | 10元 | |||||
商标、专利、海事行政案件 | 100元 | |||||||||||
最高 | 5000元 | |||||||||||
不交纳诉讼费案件 | 其他行政案件 | 50元 | 申请支付令 | 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/3交纳 | 提出管辖异议异议不成立的 | 100元 | ||||||
民事特别程序案件 | 知识产权案件 | 申请公示催告 | 100元 | 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 | 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 | |||||||
裁定不予受理、驳回起诉、 驳回上诉案件 | 类型 | 收费标准 |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认定仲裁协议效力 | 400元 | 反诉、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,需合并审理的 | 分别减半交纳 | ||||||
行政赔偿案件 | 没有争议金额或价额的 | 800元 | 申请破产 | 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,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,最高不超过30万元 | 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 | 按照不服原判决部分的再审请求数额交纳 | ||||||
不服不予受理、驳回起诉和管辖异议裁定,提起上诉案件 | 有争议金额或价额的 | 按照财产案件标准 | 注:1、当事人复制案卷材料或者法律文书,应当按实际成本交纳工本费。 2、诉讼过程中发生的勘验费、鉴定费、公告费、翻译费等费用,应当根据谁主张谁担负的原则,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单位,人民法院不得代收。 |
为了充分保障公民获得法律救济,我国法律特别规定了诉讼费用的缓交、减交和免交。最高法院制定了关于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实施法律援助的规定,国务院关于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也做了规定。所谓缓交,是指当事人在经济上确有困难,暂时无力交纳诉讼费用,向人民法院申请延缓交纳诉讼费的一段时间后再交纳。所谓减交,是指当事人经济上确有困难,无力交纳全部诉讼费用,经申请后,人民法院准予适当减少应交纳的诉讼费用。所谓免交,是指当事人经济上确有困难,无力交纳诉讼费用,经申请后,人民法院准予不交纳诉讼费用。对于诉讼费用的缓交、减交和免交,当事人应在通知的7日缴费期限内向受理案件的法院提交书面申请书,并写明理由,同时应当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。申请骗取司法援助的,人民法院会责令其补交诉讼费,拒不补交的,以妨碍诉讼行为论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