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递交起诉状(民事3号窗口,行政5号窗口),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所诉案件须属我院管辖。
1.不符合登记立案条件
(1)裁定不予受理;
(2)不服;
(3)10日内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。
2.符合登记立案条件
(1)经当事人同意,可进行诉前调解;
(2)登记立案,并于7日内预缴诉讼费;
(3)开具诉讼费预收票据(1号窗口),需提供受理案件通知书或缴费通知书。
二、案卷移交承办法官
1.适用简易程序的,3个月内审结;
2.适用普通程序的,6个月内审结。
三、作出判决、裁定,宣判
1.当事人自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;
2.未自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;
递交强制执行申请书(5窗口) ,并提交生效判决书。
3. 不服裁判
(1)判决:15日内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;
(2)裁定:10日内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;
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缴纳上诉费后,将上诉状及上诉费票据递交原审承办法官。
四、二审宣判
1.当事人自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;
2.未自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;
递交强制执行申请书(5窗口),并提交一审、二审判决书。